2013年9月,湖南省政府启动湘江保护与治理省“一号重点工程”,计划在未来9年内,实施3个“三年行动计划”。时任省委书记、省长的杜家毫倡议在全省公开招募环保志愿者,调动公众参与保护湘江的积极性。同年11月,省文明办、省志工办、省环保厅、团省委联合下发《关于广泛开展湖南省环保志愿者保护湘江“绿色卫士”行动的意见》,湖南省正式启动绿色卫士行动计划,成立湖南省绿色卫士行动联合办公室,面向湘江流域沿江8市公开招募200名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启动实施以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为主体的保护湘江绿色卫士行动计划,2018年,省绿色卫士行动联合办公室增加水利厅为成员单位,面向全省增加招募200名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扩大绿色卫士队伍,做到绿色卫士全省域覆盖。绿色卫士人数由200名变为400名,地域从沿江8市发展到全省14个市州,职责范围从保护湘江向纵深发展,向“一湖四水”延伸,向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环保三大战役延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绿色卫士环保志愿服务工作,根据省“一号重点工程”的统一部署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湖南省环保志愿者绿色卫士行动的意见》(湘文明办[2018]9号)文件精神,依据《志愿服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绿色卫士行动联合办公室由省文明办、省志工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团省委共同组建,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统筹全省绿色卫士工作、开展全省绿色卫士培训、表彰、项目奖励等。
各市州文明办、市志工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务)局和团市委共同成立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地区工作计划,推动本地区绿色卫士志愿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为绿色卫士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三条 绿色卫士是指由省文明办、省志工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团省委及各市州联合办公室联合招募的,专门开展环境保护公益实践的环保志愿者。
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工作范围: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倡导生态文明理念,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环保知识普及、环保公益实践,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第四条 绿色卫士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依法、理性的原则。
绿色卫士依法开展的环保志愿服务、环保公益和环保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募
第五条 省文明办、省志工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 厅、团省委及各市州文明办、市志工办、市生态环境局、市 水利(务)局、团市委组建的省联合办公室及各市州联合办 公室是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招募的主体。
第六条 申报绿色卫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长期在湖南省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环保公益事业,能有效履行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职责,身体力行保护环境,积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环保;
4.环保志愿服务社团人员、大学生环保志愿者、具有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特长的退休人员、热爱环境保护的有识之士优先。
第七条 省联合办公室根据各地推荐的申请人条件、招募名额和申请人的分布情况,拟定绿色卫士名单,报省文明 办、省志工办、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团省委共同审定。
第八条 省联合办公室为绿色卫士颁发湖南省绿色卫 士环保志愿者监督证,有效期一年。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绿色卫士管理遵循分级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
为便于对绿色卫士的管理,方便绿色卫士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各市州联合办公室可按属地管理原则组建绿色卫士大队。
第十条 绿色卫士大队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2名。大队长、副大队长由队员大会推举并报市州联合办公室批准产生。
大队长负责本队绿色卫士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队队员的绿色卫士行动管理;
2.研究制定本队绿色卫士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本队队员在辖区内开展“监督、守望、传播、记录、民间河长”行动;
4.其他事务性工作。
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开展工作,大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大队长受大队长的委托主持大队的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绿色卫士动态管理机制,如因工作调整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绿色卫士职责,经本人申请可退出绿色 卫士队伍并报省联合办公室备案。对不能履行志愿者义务或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志愿者,大队可根据情节和行为的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直至除名的处理并报省联合办公室备案。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绿色卫士享有以下权利:
1.自愿加入或退出绿色卫士志愿服务队伍,参加绿色卫士志愿服务活动;
2.接受与绿色卫士志愿服务有关的教育和技能培训;
3.对绿色卫士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4.获得所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信息、所必要的物资和安全保障;
5.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绿色卫士承担以下义务:
1.参加省联合办公室和市州联合办公室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或 12369 举报;
4.自觉维护绿色卫士的形象,从事绿色卫士志愿服务活动要佩戴标识;
5.履行绿色卫士的“监督、守望、传播、记录、民间河长”职责。
第十四条 绿色卫士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须报经本级联合办公室同意或授权,禁止以下行为:
1.开展未经授权的环保志愿服务活动;
2.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环保志愿服务活动;
3.以绿色卫士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4.绿色卫士个人不得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5.利用媒体和互联网炒作环保事件,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微信或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
6.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环境违法行为;
7.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生活场所;
8.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活动开展
第十五条 绿色卫士活动分为集中主题活动和自主特色活动二类:
1.集中主题活动为各级联合办公室组织举办的活动。
2.自主特色活动为绿色卫士大队自行策划,并报各地联合办公室备案的活动。
第十六条 集中主题活动以省市两级联合办公室书面形式下达。绿色卫士大队长根据通知要求,组织队员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省联合办公室为绿色卫士提供统一的标识(服装、监督证、旗帜等)。绿色卫士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时应正确佩戴标识,亮明身份。
第十八条 绿色卫士环保志愿者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或 12369 举报。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九条 每年在全省绿色卫士大队中评选出若干个优秀绿色卫士大队,在全省绿色卫士中评选出若干名“绿色卫士”之星,由省联合办公室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省绿色卫士行动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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