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6〕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有关负责人就《管理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如下: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解决老百姓身边的水环境问题,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十四五”期间,我省按国家部署要求已完成包括湘资沅澧干流和洞庭湖等在内的16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排查,并基本完成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等工作;目前正在开展全域排查整治行动,“十五五”期间将有序推进分类整治工作。鉴于原《湖南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8〕44号)已失效,为健全完善我省入河排污口分级分类监测监管体系,持续强化污染物源头防控,深入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出台了新《管理办法》。
问: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责任主体的职责,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分类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设置管理”共七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禁止设置、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补办审批或登记手续等方面的要求。第三章“监督管理”共十二条,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规划布局要求、排查整治、重点流域管控、监测监管、现场检查、规范化建设、特殊时段管控、信息化管理、公众监督等具体要求。第四章“附则”共一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时效等。
问: 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有何创新?
答:我省《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35号)文件发布后,全国范围内较早由省级细化落实的制度文件。对照部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分类分级细化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监督监测、执法巡查及规范化建设等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入河排污口责任划分、审批登记和监测监管“三个体系”:一是责任体系。《管理办法》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治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二是审批体系。在排口分类的基础上,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在入河排污口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细化优化,构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登记体系。三是监管体系。将入河排污口分成重点、简化、一般监管排口三级,明确日常监测监管频次以及规范化、智能化监管系统建设标准,构建入河排污口分类分级监测监管体系。
问:请介绍一下入河排污口责任如何划分?
答:各地建立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或登记、污染治理、规范化建设、自行监测以及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排污口日常管理纳入河湖长制重要内容,水利、住建、农业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协作,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入河排污口生态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问:请介绍一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要求
答:《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制。不属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二)位于洞庭湖和长江、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及大型水库的;(三)位于市州界缓冲区、保留区或者市州界断面所在水功能区的工矿企业排污口和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四)存在市州之间争议的。其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问:目前我省入河排污口管理还存在哪些问题?《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
答:目前入河排污口管理存在以下三方面短板:一是“十四五”排查整治质量有待提升。已完成整治的16条重点河湖排污口中,部分排口整治成效尚不稳固。特别是城镇雨洪排口整治涉及管网排查、混错接改造等系统工程,需要住建、水利、城管等多部门协同推进。例如,个别地区因历史管网复杂、雨污分流不彻底,汛期仍存在污水混排现象,彻底整治难度较大。二是“十五五”整治任务更为艰巨。全域排查出的排污口主要集中在县城、乡镇和农村区域,相较于此前以城市为主的整治对象,面临管网基础薄弱、监测能力不足、资金保障困难等挑战。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欠缺,整治过程中的工程改造与长效运维资金需求大,统筹推进难度显著增加。三是监督管理能力仍显不足。一方面,排放标准体系不完善,城镇雨洪排口、农田退水口等类型缺乏明确排放限值,监管执法依据不足。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目前基层仍依赖“人海战术”“撒网式监管”的人工巡查为主,在精准溯源、隐蔽排污排查、间歇性排放监控等方面现代化技术应用不足,难以实现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精准识别和有效监管。
针对上述问题,《管理办法》主要提出以下加强监管举措:一是继续加强排查整治。《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全面摸清排污口底数,建立并动态更新问题排污口清单,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实施分类分批整治。二是推动以测促管。《管理办法》规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开展自行监测。自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的,责任主体应加密监测,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监测,并将监测结果用于环境监管与执法。三是严格监督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现场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河长日常巡河工作范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对入河排污口开展执法检查。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求确定分类分级监督监测和巡查频次,既确保及时精准发现违法排污等问题,又大幅减轻基层负担。四是加强特殊时段管控。《管理办法》规定,枯水期等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制定管控方案,要求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水污染物。在汛期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入河排污口隐患排查整治,对城镇雨水管、合流管、排渍泵站前置池及农灌渠排水设施等进行清淤疏通。五是强化公众监督。《管理办法》提出,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在污水入河处或者监测采样点等醒目位置设置标识牌,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同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
问:《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管理办法》发布后,一是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及时响应解决《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地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二是加快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压实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对水环境敏感区、重点排口、雨水涵闸等薄弱环节的日常巡查。三是强化公众监督,鼓励全民参与监督,形成“及时发现排污线索-举报问题-溯源处置”的闭环管理。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编辑:陈凤
校对:廉治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