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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关证明夜间施工噪声超标该罚吗? 发布时间:2024-05-11

近日,某市一地铁线为赶在规定时限内通车运营,多个站点连续夜间施工,引发噪声扰民问题。接到相关投诉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噪声较大,但站点夜间施工已取得相关证明。因此,执法人员并未对站点夜间施工行为进行处罚,也未叫停施工,仅要求施工方作业时尽量降低噪声,减小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然而,投诉人认为,执法人员的检查浮于表面,只管夜间施工有无证明,不管噪声是否影响周边环境,明确表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依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夜间施工是允许的。那么,取得证明后,夜间施工是不是就无需关注噪声的排放情况?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施工单位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如,“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等。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的权利,施工单位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应切实担负起保护声环境的义务。然而,笔者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夜间施工噪声污染严重,被反复投诉。

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还明确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由此可以看出,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和未取得夜间施工作业证明是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施工作业只要违反其中任何一条,都可进行处罚。

因此,取得相关证明的夜间施工,如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相关部门可对企业进行处罚。

各相关职能部门需积极参与加强协同联动

笔者查阅了近年来各地夜间施工的处罚案例,发现均是以行为二即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来处罚的。为此,笔者建议除了处罚外,还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夜间施工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强化源头审批。笔者调研发现,多地相关职能部门出于工期、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考虑,对建设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证明审批不严,如施工作业项目不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千篇一律等。笔者认为,各地可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夜间施工证明材料审批。如,湖北省武汉市2021年印发的《武汉市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审批规范》,明确只有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等六种情形可以申请夜间施工证明,其他情形一律不得申请夜间施工。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重点审核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有效性,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提前对建筑工地进行现场勘查,确保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后方予以批准。

加强部门合作。夜间施工具有工地数量多、分布散,以及噪声产生时间不确定等特点,仅靠生态环境部门很难全面监管,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住建部门应尽量细化夜间施工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施工作业项目清单,以便于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实际施工作业内容是否属于夜间施工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施工作业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将通过夜间施工审批的建设项目名称以及所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抄告给属地城管、住建、公安以及辖区网格管理员等,以便各部门共同监督。公安部门应积极为夜间施工提供交通便利,降低夜间施工过程中车辆运输产生的噪声。

争取公众支持。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夜间施工是情有可原的,建设单位要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解释,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应尽早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工地显著位置以及邻近居民小区张贴夜间施工告示,讲清楚夜间施工作业项目和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留下监督电话,以便于第一时间听取居民意见。此外,经济补偿制度也是争取公众支持的一个有效措施。实践证明,周边居民领取了经济补偿后,投诉量明显降低。

作者:郑兴春

来源:中国环境